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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42家餐饮门店被查处,其中24家被暂停外卖服务
发布日期:2022/7/27    浏览次数:1

北京房山区市场监管局微信号“有市说事儿”25日消息,当地42家餐饮门店因食品安全问题被依法查处,其中24家被暂停线上经营行为。

北京房山区市场监管局称,近期,房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持续开展餐饮业食品安全大检查,对房山区42家餐饮门店进行了依法查处,现将查处情况通报如下:

1、北京好相聚来商贸中心(单县羊汤)

当事人使用的食品原料没有进货台账的经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并停止线上经营行为。

2、北京洪伟餐厅(绝味大虾)

当事人食品储存过程原料与成品混放,存在交叉污染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的规定,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并停止线上经营行为。

3、北京翠竹青松餐厅(徳味轩饺子城)

当事人未按规定要求贮存、销售食品或者清理库存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的规定,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并停止线上经营行为。

4、北京富兴盛商贸中心(北京富兴盛商贸中心)

当事人食品经营过程控制要求不符合相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其下发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其立即改正。

5、北京百益轩餐饮有限公司(百义轩餐饮)

当事人生产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未张贴从业人员健康证明的行为,违反了《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依据《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因拒不改正给予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6、北京稻嘉伟业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秋味稻)

当事人未保持场所环境整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的规定,责令其立即改正违法行为,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并停止线上经营行为。

7、北京建香宏源小吃店(建香宏源)

当事人食品经营过程控制要求不符合相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其下发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其立即改正。

8、北京祥何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祥何餐饮)

当事人食品经营过程控制要求不符合相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其下发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其立即改正。

9、北京握手未来餐饮服务有限公司(北京握手未来烧饼店)

当事人食品放置未隔墙离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的规定,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并停止线上经营行为。

10、北京市闫村秦霞副食商店(山西综合小吃店)

当事人未按规定建立健全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并停止线上经营行为。

11、北京海丽淇缘商贸有限公司

当事人加工、制作食品,食品工具用具未能专用的行为,违反了《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 》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 》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对其下发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其立即改正。

12、北京博琴兴百货有限公司

当事人加工、制作食品,食品工具用具未能专用的行为,违反了《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 》第十八条的规定,依据《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 》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对其下发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其立即改正。

13、北京京雅品苑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第七分公司(Salud.欧洲冻酸奶)

当事人未按规定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或者摆放食品经营许可证的行为,违反了《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2015版)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2015版)第四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并停止线上经营行为。

14、寻茶说(北京)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沪上阿姨)

当事人未按规定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或者摆放食品经营许可证的行为,违反了《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2015版)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2015版)第四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并停止线上经营行为。

15、中唐悦景(北京)会议服务有限公司(希尔顿欢朋酒店)

当事人未按规定制定、实施生产经营过程控制要求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的规定,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并停止线上经营行为。

16、北京嫣博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双美豆沙牛乳)

当事人不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贮存场所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并停止线上经营行为。

17、北京晋面飘香餐饮有限公司(杨记老门框百年卤煮)

当事人不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贮存场所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的规定,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并停止线上经营行为。

18、北京豫冀福喜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过桥米线村)

当事人未按规定申请变更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许可事项的行为,违反了《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2015版)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2015版)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并停止线上经营行为。

19、北京宏福阁餐饮有限公司(一门饺子王)

当事人不具有合理工艺流程,未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的规定,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并停止线上经营行为。

20、北京天禧鸿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兄弟石锅烤肉)

当事人未按规定申请变更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许可事项的行为,违反了《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2015版)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2015版)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并停止线上经营行为。

21、北京良乡鹤之岛日本料理饭庄(湘味田园)

当事人不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未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的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的规定,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并停止线上经营行为。

22、北京朗瀚美业商贸有限公司(无)

当事人超出许可载明的经营范围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行为,违反了《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第八条第二款,依据《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其下发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其限期改正。

23、北京宝路华业商贸有限公司(无)

当事人超出许可载明的经营范围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行为,违反了《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第八条第二款,依据《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其下发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其限期改正。

24、北京广亿缘商贸有限公司(无)

当事人超出许可载明的经营范围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行为,违反了《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第八条第二款,依据《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其下发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其限期改正。

25、北京炜磊餐饮有限公司(无)

当事人超出许可载明的经营范围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行为,违反了《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第八条第二款,依据《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其下发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其限期改正。

26、北京市华都快餐公司分部(华都快餐)

当事人超出许可载明的经营范围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行为,违反了《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第八条第二款,依据《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其下发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其限期改正。

27、北京宏昌永固商贸有限公司(鑫地缘)

当事人未按规定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或者摆放食品经营许可证的行为,违反了《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2015版)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2015版)第四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并停止线上经营行为。

28、北京秦桂芬小吃店(一路发饭店)

当事人未按规定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或者摆放食品经营许可证的行为,违反了《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2015版)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2015版)第四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并停止线上经营行为。

29、北京红伟餐饮有限公司(无)

当事人超出许可载明的经营范围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行为,违反了《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第八条第二款,依据《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其下发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其限期改正。

30、北京恒润中浩餐饮有限公司(恒润中浩)

当事人未按规定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或者摆放食品经营许可证的行为,违反了《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2015版)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2015版)第四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并停止线上经营行为。

31、北京茹意雅居餐饮有限公司(小吃店)

当事人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并停止线上经营行为。

32、北京津津鲜味餐饮有限公司(山西面馆)

当事人采购食品未保存记载有货物名称、数量、进货日期等内容的相关凭证的行为,违反了《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据《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对其下发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其限期改正。

33、北京辣之味餐饮服务店(麻辣串)

当事人采购食品未保存记载有货物名称、数量、进货日期等内容的相关凭证的行为,违反了《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据《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对其下发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其限期改正。

34、北京今岩荻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老北京烧饼)

当事人采购食品未保存记载有货物名称、数量、进货日期等内容的相关凭证的行为,违反了《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据《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对其下发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其限期改正。

35、北京良乡金通商贸有限公司第十分公司(程氏烤肉)

当事人安排健康证明过期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接触入口的食品的工作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并停止线上经营行为。

36、北京永凯餐饮有限公司(炸上瘾)

当事人安排健康证明过期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接触入口的食品的工作的行为,违反了《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第十三条第(十六)项的规定,依据《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对其下发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其限期改正。

37、北京顺兴富乐餐饮有限公司(老家肉饼)

当事人安排健康证明过期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接触入口的食品的工作的行为,违反了《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第十三条第(十六)项的规定,依据《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对其下发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其限期改正。

38、北京雄英餐饮有限公司(山西刀削面)

当事人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接触入口的食品的工作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并停止线上经营行为。

39、北京龙腾欣悦餐饮有限公司(老北京烧饼)

当事人安排健康证明过期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接触入口的食品的工作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并停止线上经营行为。

40、北京市张坊兴隆小吃店(兴隆小吃店)

当事人安排健康证明过期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接触入口的食品的工作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并停止线上经营行为。

41、北京伯斌长玉摩托车修理部(无名小吃店)

当事人使用未经洗净、消毒或者清洗消毒不合格的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并停止线上经营行为。

42、北京市华都快餐公司分部(华都快餐)

当事人安排健康证明过期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接触入口的食品的工作的行为,违反了《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第十三条第(十六)项的规定,依据《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对其下发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其限期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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